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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以下儿童大病救助项目介绍
发布时间:2021-01-25 访问量:528

18周岁以下儿童大病救助


一、救助对象、条件

1. 本县户籍、患重大疾病、18周岁以下;

2.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3. 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低保户、低保边缘户、脱贫低收入人口家庭中的儿童、总工会确定为困难职工家庭的儿童;

4. 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自负金额超过2万元(含2万元)以上。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自负金额是指,个人年度住院和门诊总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及其他社会救助等余下部分。住院费用及单张200元以上的门诊费用超过医保报销封顶线不予报销的部分纳入救助范围,因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未办理转诊手续等原因导致医保不予报销的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经济状况认定

申请人经济状况按以下办法核定:

申请人是孤儿、低保户、困境儿童的,由县慈善总会按月汇总名单,提交县民政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县民政局出具《经济状况核查证明》反馈县慈善总会。

申请人是脱贫低收入人口家庭的,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应证明。

申请人父母一方或双方是县总工会确定为困难职工的,提供“困难职工证”复印件。

其他困难家庭(是指月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一倍以上、两倍以内的家庭),提供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原件。县民政局按照实际工作要求开展认定工作,尚未开展低保边缘户认定的地区,可按一事一议办法,对提出申请家庭开展认定工作。

以上申请人,困境儿童中的“监护人缺失儿童”按《细则》规定的孤儿标准救助;困境儿童中的“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儿童”、脱贫低收入人口家庭儿童按低保户标准救助;困难职工家庭、其他困难家庭大病儿童和其余类别困境儿童按低保边缘户标准救助。

三、“年度费用认定

项目审核时,可选择以下方式计算“年度费用”,一旦选定,原则上后续再次申请时不得随意更改计算办法:

(一)以自然年计算年度周期。

(二)以就诊时间起算年度周期。如,申请人2019515日开始就诊治疗,年度费用计算周期为2019515日至2020514日。

(三)以医保报销时间起算年度周期。如,申请人2019615日获得医保报销,年度费用计算周期为2019615日至2020614日。

四、救助标准

根据申请救助患儿家庭经济状况对个人医疗费用自负金额,即个人住院和门诊总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及其他社会救助等余下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孤儿和父母监护缺失患儿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由省、市、县慈善救助资金资助60%,但不超过设定的救助上限。其中,省级慈善救助资金救助自负部分的42%,救助上限为10万元,进行骨髓移植、器官移植等重大手术的患儿,经申请报批后当年度救助上限为20万元;市、县慈善救助资金救助自负部分的18%,救助上限根据资金募集情况参照省级救助资金救助上限制定。

(二)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患儿、低保家庭和脱贫低收入人口家庭患儿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由省、市、县慈善救助资金资助50%,但不超过设定的救助上限。其中,省级慈善救助资金救助自负部分的35%,救助上限为8万元,进行骨髓移植、器官移植等重大手术的患儿,经申请报批后当年度救助上限为15万元;市、县慈善救助资金救助自负部分的15%,救助上限根据资金募集情况参照省级救助上限制定。

(三)低保边缘家庭和困难职工家庭患儿、其他困难家庭大病儿童和其余类别困境儿童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由省、市、县慈善救助资金资助40%。其中,省级慈善救助资金救助自负部分的28%,救助上限为6万元,进行骨髓移植、器官移植等重大手术的患儿,经申请报批后当年度救助上限为12万元;市、县慈善救助资金救助自负部分的12%,救助上限根据资金募集情况并按比例参照省级救助上限制定。

五、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请人提供证明及资金结算凭证(费用发票、医保报销单、住院小结)原件,原件上须印章齐全。

(二)申请人无法提交证明及资金结算凭证原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及资金结算凭证等材料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加盖公章有困难的,需提交原件,由县慈善总会现场审核,在复印件上注明已审核原件,并加盖县慈善总会会公章。

(三)费用发票已显示报销金额的,无需另外提交医保报销单。

(四)超过医保报销封顶线或医保不予报销的住院和门诊费用,须提供发票原件申请救助,原件寄省慈善总会。

(五)住院自费费用和医保可报销费用分别开具的,申请人须提供自费发票原件和同时期可报销住院票据复印件申请救助。

申请人按年度申请救助的,可到医保部门打印年度账单申请救助,账单须加盖医保部门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年度账单上应当显示就诊或报销日期,无显示的则不予救助。按年度申请救助的,无须提交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等材料。

六、申请程序

(一)患儿监护人填写《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户籍所在镇(区)社会事业局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向县慈善总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1、个人信息及经济状况材料:

1)《申请表》。

2)家庭户口本和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济状况证明,即孤儿提供孤儿证明(加盖县民政局公章);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提供困境儿童证明(县民政局福善科盖章);低保户儿童提供低保证复印件;脱贫低收入人口家庭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应证明;困难职工家庭提供困难职工证复印件;低保边缘户儿童提供低保边缘户证明;其他困难家庭大病儿童提供其他类别困境儿童证明(县民政局福善科盖章)。

4)患儿一寸照片3张。

2、救助资金申请材料:

1)《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结算表》(以下简称《资金结算表》)

2)疾病诊断书(或能显示病情的诊断报告或出院小结)。

3)加盖医院公章的费用发票复印件(费用发票遗失的可由加盖医院公章的费用明细代替)。医保、大病保险未予报销的票据须提供发票原件、费用明细(须有医院公章),并提供医保、大病保险到达封顶线证明。

4)加盖医保中心或医院公章的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单复印件。

5)出院小结。

(二)项目将按年度复核受助患儿情况。年度首次申请除提供“救助资金申请材料”外,另须提供“经济状况证明”。年度内再次申请仅需提供“救助资金申请材料”。

(三)县慈善总会审查核实申请人情况,对符合慈善救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初步核算救助金额,将患儿申请材料纸质件及申请、资金结算汇总表电子档分别报市慈善总会、省慈善总会。


 所有患儿家长去户籍所在镇区慈善分会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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